申请办理无损检测CMA/CNAS实验室认证需要多少钱时间
6.5计量溯源性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7过程要求 7.1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2.1.1实验室应根据本单位申请检测的产品,依据申请认可的检测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 艺规程。无损检测工艺规程通常包括通用工艺规程和/或工艺卡。 7.3抽样 7.4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7.5技术记录 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7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7.8报告结果 7.9投诉 7.10不符合工作 7.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8管理体系要求 8.1方式 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8.3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8.4记录控制(方式A) 8.5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 8.6改进(方式A) 8.7纠正措施(方式A) 8.8内部审核(方式A) 8.9管理评审(方式A)
无损检测仪器设备校准或核查要求
A.1射线检测 A.1.1射线设备均应制作曝光曲线,曝光曲线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射线设备更换重要部件 或经较大修理后,应及时对曝光曲线进行核查。 A.1.2黑度计(光学密度计)至少每6个月,应采用标准密度片进行核查,方法参照NB/T 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相关附录要求。 A.1.3标准密度片每2年,应进行校准(或内部校准),方法参照JJG452《黑白密度片 检定规程》。 
A.1.4个人剂量计、剂量报警仪应按相关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进行检定。 A.1.5观片灯的亮度和均匀度,应每年进行核查或校准。 A.2超声检测 A.2.1初次使用的标准试块、对比试块,应有有效的合格证书。 
A.2.2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每次使用前,应进行外观腐蚀及机械损伤情况核查;每隔4年 应采用经校准的器具对其半径及其它尺寸进行核查。 A.2.3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每1年,应进行校准(或内部校准),方法参照JJG746 《超声探伤仪检定规程》。 A.2.4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每隔3个月,应采用标准试块进行水平线性、垂直线性核 查,方法参照JB/T10061《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 
A.2.5探头使用前,应进行前沿距离(入射点)、K值(折射角β)与双峰、主声束偏离 等主要参数核查,方法参照JB/T10062《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 
A.2.6超声检测系统每次使用前,斜探头应进行前沿距离(入射点)、K值(折射角β) 与主声束偏离等核查;直探头应进行始脉冲宽度(在基准灵敏度下)、灵敏度余量和分辨 力等核查,方法参照JB/T9214《无损检测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检测系统工作性能测试方法》和(或)JB/T10062《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 
A.3磁粉检测 A.3.1永久磁铁或电磁轭磁粉探伤机的提升力,至少每半年应采用经校准的提升力重力试 块进行核查。 A.3.2提升力重力试块,每2年应采用经校准的称重器具进行核查。 A.3.3磁粉检测设备的电流表,至少每半年进行核查或校准(或内部校准)。 A.3.4黑光辐照计、照度计、磁场强度计、毫特斯拉计等,至少每年进行核查或校准(或 内部校准)。
A.3.5设备内部短路检查、电流载荷、通电时间等,至少每年进行核查。 A.3.6磁粉检测系统综合性能(系统灵敏度),每次检测前,用标准试片、标准试块进行 核查。 A.3.7对于荧光磁粉检测,每次检测前,应采用黑光辐照计对被检测表面的黑光辐照度进 行核查,采用白光照度计对周围环境的白光亮度进行核查;对于非荧光磁粉检测,每次检 测前,应采用白光照度计对周围环境的白光亮度进行核查。 A.4渗透检测 A.4.1黑光辐照度计、荧光亮度计和照度计等,至少每年进行核查或校准(或内部校准)。 
A.4.2对于荧光渗透检测,每次检测前,应采用黑光辐照计对被检测表面的黑光辐照度进 行核查,采用白光照度计对周围环境的白光亮度进行核查;对于非荧光渗透检测,每次检 测前,应采用白光照度计对周围环境的白光亮度进行核查。 A.5厚度检测 A.5.1超声测厚仪每1年,应进行校准(或内部校准),方法参照JJF1126《超声波测厚 仪校准规范》。 A.5.2涂层测厚仪每1年,应进行校准(或内部校准),方法参照JJG818《磁性、电涡 流式覆层厚度测量仪检定规程》。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2c)实验室委托外部制样时,应对委托样品制备单位的设备进行核查,并保留符 合性核查记录。实验室委托外部进行取样和试样加工时,应监督评价被委托方的工作, 并保存其工作符合要求的记录。 对标准物质和影响检测结果的试剂(如:检测用助熔剂、气体),实验室应进行 符合性检查,检查其标签、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的信息,必要和可行时通过适当的技 术手段进行验证,以确保满足检测方法以及检测对象的要求,并保存记录。 
6.6.3实验室委托外部进行取样和试样加工时,应明确告知取样和试样加工的程序和 技术要求,并明确加工关键参数的具体指标。 7过程要求 7.1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7.1.1c)实验室委托外部制样时,应告知客户制样活动由外部机构提供,并获得客户 同意。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2.1方法的选择和验证 7.2.1.1实验室开展力学性能检测时,应防止不正确的试样夹持或放置对检测结果的 影响。使用不同标准进行力学性能检测时,应注意标准之间的差异部分,包括试样尺 寸和精度、对设备的要求、试验过程的要求、计算结果的修约等。用同一台火花放电 原子发射光谱仪对不同基体材料进行化学分析时,应有程序保证在基体切换时不会造 成元素干扰。 
7.2.1.2采用与标准图谱比较的方法进行金相评估检验时,应至少配有一套原版图谱 或标准图谱图集。为方便操作而进行的复制,应确保与原版图谱或标准图谱的一致性 (大小、色彩、灰度、分辨率等)。 
7.2.1.3实验室对抽样和取样活动在必要时应制订作业指导书,取样作业指导书应规 定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取样量和取样方法。对力学性能检测、金相检验及微观结构 检测、仪器法化学成分分析的试样制备应制定作业指导书,明确加工及其他相关的技 术要求,如关键参数的具体指标(尺寸、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等)、避免加工硬化 和过热等要求。必要时,力学性能检测的制样作业指导书应有相应的图纸,并对加工 的试样图纸进行管理和控制。微观结构分析如果采用通则方法,应针对检测对象制定 具体的作业指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