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CNAS/CMA实验室认证要求条件
1.2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认可评定以及实验 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1.3转基因食品及动/植物源性成分鉴定等涉及基因扩增领域的能力范围按 CNAS-EL-05《基因扩增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要求表述。 
2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检测对象 2.1.1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可以按类别表述为1.食品;2.植物 源性食品;3.动物源性食品;4.乳与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5.水产品;6.蜂产品; 7.酒类及含酒精饮料;8.饮料、饮品;9.调味品;10.瓶(桶)装水;11.糖、糖果、 蜜饯;12.食用油;13.保健食品;14.其他食品;15.食品添加剂;16.食品接触性材料 等。 
2.1.2如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具有明显行业特性,检测对象可根据其行业特性单独分类 表述。
2.1.3实验室可根据自身检测活动情况按上述类别表述,但不限于上述顺序。 
2.1.4如检测对象为具体单一的产品,可按以上类别表述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发酵 乳、啤酒、糖水梨罐头等。 
2.2检测项目/参数 
2.2.1当“检测对象”为按2.1中16大类顺序表述的各类别产品时,“项目/参数”栏 为各类别产品的具体项目和参数。依据的标准为检测标准,此方式称为“以参数表述 的能力”。以微生物检测参数、理化检测参数、放射性参数、毒理学参数及其他参数等分类别归类表述。 
2.2.2当“检测对象”为按2.1中各类产品顺序表述的具体单一的产品时,“项目/参 数栏”为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表述,部分参数表述的应在限制范围栏中列出限制的具 体参数。这部分能力依据的标准为产品标准,此方式称为“以产品表述的能力”,放 在能力表后面部分。 
2.3领域代码 领域代码应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表述。 
2.4检测标准 2.4.1对于同一个项目/参数,可依据多个检测标准,标准顺序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的顺序表述。 
2.4.2检测依据应按标准/方法名称、标准/方法编号及年代号的顺序表述。 2.4.3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限量标 准和判定标准(如GB2760、GB2761、GB2762、GB2763、GB14880等)及食品标签标准(如 GB7718、GB13432、GB28050等)原则上不能作为单独的能力认可,可与相关的检测 标准合并表述。 
2.4.4如检测对象超出检测标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应按照实验室自制方法或非标 准方法进行表述,或在限制范围栏中对检测标准/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进行限定。 
2.5限制范围和说明 2.5.1可用“只测”或“不测”对部分项目/参数以及对检测方法等方面进行限制。 
2.5.2应注明限制的具体项目/参数及检测范围,如需对某些检测标准/方法的部分条 款进行限制,应注明被限制条款的条款号及具体名称,不宜只对条款号进行限制(见 见3.1.1示例1-3);如需对检测标准/方法的某些条款下的内容进行限制,限制范围表 述应包含该条款号、具体项目/参数和受限内容(见3.1.1示例1-4)。 
2.5.3如需对产品标准中的某些条款或指标加以限制,限制范围表述应明确具体参数/ 项目。 
2.5.4一个检测标准涉及多个具体参数的,具备全部检测能力可不展开;不具备全部参 数检测能力的应将其具备检测能力的参数展开表述或在限制范围栏中对不具备的能力 参数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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