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CMA计量认证需要多少时间
3.2.4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 应明确表述,不应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5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可,如不具备能力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项 目/参数(分包)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3.3检测标准 
3.3.1检测标准应按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 法顺序填写。原则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其他语种 的标准应翻译成中文和英文后填写。 注:如果没有公认或适合的译文,标准名称可按原语种填写。 
3.3.2检测标准/方法通常应包括标准/方法的名称、编号、年代号或版本号。 
3.3.3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3.3.4当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时,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 准单独申请认可。 
3.3.5当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时,样品处理标准应与检测方法标准 同时申请认可。 
3.3.6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需要时, 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 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 写检测项目/参数。
3.3.8当国家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并 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证书,则相应的国际标准应同时申请认可并明确表述在认可 的能力范围中(不应以括号、“/”或文字“等同采用”形式表示)。
3.3.9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 编码》GB/T14156-2009、《精油命名原则》GB/T14455.1-2008、《法庭科学DNA实 验室规范》GA/T382-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 要求》GA/T815-2009、《石油计量表》GB/T1885-1998等。 
3.3.10认证类标准不应申请认可,除非其中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含检测方法的认 证类标准申请认可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全 部/部分项目/参数”。 
3.3.11检定规程(JJG)和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 认可。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可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如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 规则》JJF1244-2010等。 
3.3.12仅包含对设备的要求但无具体检测方法的标准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 认可。 
3.3.13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应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 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如实验室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相关的检测活动,不应以抽样、取样、采 样等标准或方法申请认可。 3.3.16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3.3.17当检测方法有补充修订版本时,实验室应完整的表述在认可能力范围中,例 如,IEC60227-2:1997+A1:2003,IEC60335-1:2001+A1:2004+A2:2006。实验室也可 用标准合并版本的版本代码及其发布年号进行标准表述,例如,IEC60335-1 (Edition4.2):2006。但实验室不应仅表述为IEC60227-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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